关于集中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
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多年的执法过程中,依法扣留了部分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涉案车辆,部分违法当事人至今未接受处理和认领车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2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7条规定: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,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。
经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准,对大队下属的各中队扣留的汽车49辆、摩托车905辆、电动车22辆,共976辆进行公告,请各当事人(车主)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扣留车辆的中队接受处理,逾期不接受处理的,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。
特此公告。
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2021年5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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